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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解决方法的梳理

发表于: 2021-04-03文章阅读:1167人次来源于:乘骏知识产权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是企业商业和信誉的载体,同样具有标识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功能属性。但鉴于两者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冲突存在已久。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为“将与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

二为“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针对第一种冲突情形,当事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提起相应的商标确权程序,法律规定明确,并有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行政程序支持。而关于第二种冲突情形,虽然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能找到相应的法条依据,但法律规定仍不够清晰明确,相关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一点也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原因之一。本文拟针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前后第二种冲突情形的解决机制做进一步梳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前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先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方式,请求对在后登记和使用相同/近似字号的行为进行制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之后的新增法律依据:

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见,新《规定》明确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机制,对于涉及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除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外,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处理。而且,在企业名称登记中明确保护商标权在内的“其他合法权益”。

新《规定》为实践中解决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新的解决机制。期盼后续会有更具体、详细的配套监管制度出台,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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